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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辩律师和刑案当事人交往的20个习惯(2)

刑辩律师和刑案当事人的关系比较微妙,好起来时交情可过命,坏起来时像拉了几世深仇大恨(律师被当事人控告涉嫌诈骗不在少数)。有时初见彼此轻视,处得越久越信任;有时初见浓情蜜意,越久越两看相厌。若想持续互相信任,并非易事。笔者结合自身多年执业经历,总结以下20个与当事人交往的习惯。


本公号已推出刑辩律师和刑案当事人交往的20个习惯(1),续前文,今天继续推送习惯11-20。



习惯11-事先约定具体承办律师,不要随意变更承办人


刑事团队在接案时,应事先和当事人明确具体承办律师,一旦确定后不要随意更换律师,即使更换,就高不就低,即更换同等经验或更有经验的律师。当事人*担忧的是资深律师接案,按资深律师的价格收费,指派年轻律师办案。这种做法*容易引发隐患和不满,甚至引发严重的客户管理危机。内行人都知道,对某些案件来说,年轻或资深律师承办并不影响案件办理效果,但当事人却总是希望资深律师办理,就像我们去医院看病,只要能挂主任医生,就不轻易挂主治医生一样。为避免误会和隐患,事先谈清楚,一旦确定承办律师后,若非客户不满意或要求更换,不要随意更换承办人。


习惯12-报价应尽量随案随律师,不要随客户报价


刑辩律师可能会被当事人诟病看菜下饭,见人报价。我研究了很多专业类书籍都没弄清楚该如何报价才能达到双赢,尤其是研究了各地的律师费报价标准后,困惑更多,越发觉得报价就像门玄学。但无论如何,刑事律师还是尽量有一套自己的报价标准,且报价依据主要围绕案件复杂程度和承办律师的级别,再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诉求进行调整,而不是客户的支付能力。案件的复杂程度包括涉嫌罪名、涉嫌罪数、卷宗数量、同案人数、案件影响力、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/排名、案件耗时等等,承办律师的级别则与律师的个人品牌、经验和能力相关。向客户报价时,尽量让客户明白刑事法律服务不是标准产品,而是非标产品,同一个案件,不同律师,报价不同是常态。降低成本的方式是匹配合适的律师,而不是用年轻律师的价格请资深律师。


同时,律师也有必要清醒地认识到,我们能收费多少律师费,并不取决于客户的身家,而是我们自己的身价。当事人高富帅,其实与我们没有半毛钱关系,有钱不代表就愿意或应该付高额律师费给律师。放眼望去,有些当事人给司法掮客出手阔绰,支付律师费时则犹豫不决、抠抠搜搜;当事人经济紧张,也不代表不愿意支付费用,更不代表我们就不值钱,要自己掌握定价的标准且尽量可预期,因人收费其实就是变相地把定价权交给了当事人,不利于自身信用建设,也不利于促成谈案。偶尔也有客户问为什么我们的报价比别人高,我一般会告诉他们那可不是这样的,大把报价比我们高的,而且高很多。至于具体报价,我也无法完全说清楚理由,反正都是市场检验出来的,然后坦诚地告知我们的报价在同行中的水平,尽量解释报价逻辑和依据,反正谁来谈都差不多。所以,刑事律师应尽量构建自己的报价标准和体系,不要过多受当事人支付能力的影响,于自己于当事人都更公平。


习惯13-多就案论案,避免过多吹嘘自己的丰功伟绩


律师适当展示自己的成功案例和经验**是极其重要的,但不要过多夸夸其谈自己的丰功伟绩和头衔,应尽量就当事人的个案给出一些有价值、针对性的意见比展示过往成功案例可能更容易让当事人安心。据我观察,凡事有意聘请律师或上门洽谈的家属,来访之前多已通过熟人或网络对律所/律师进行背调,不要低估客户的5G冲浪能力。首次会见在押人时,更不要花过多时间展示自己,主要时间和精力应放在核实事实和分析案件。进展顺利时,所有的展示都是锦上添花;进展不顺时,所有的展示都是“忽悠罪证”,期望越高,失望越大,破坏信任关系。


习惯14-会见频率适当,确保会见质量


会见是刑事律师的重要工作,刑事律师必须在确定委托时结合案件情况,与当事人约定适当数量的会见,尤其是羁押期限较长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,必须确保适当的会见次数,千万别把当事人撂在看守所一季半载。一般来说,两次会见间隔时长*长不宜超过3个月,如果是异地案件不方便会见,要和当事人商量找本地律师合作会见。每次会见时,确保足够的时间,能聊些实际的内容,不要给当事人感觉是在赶场会见或摸鱼会见。一般来说,单场会见也不宜少于45分钟,那种凳子还没坐热就结束的会见可能相当于没见(特殊情况除外)。律师和当事人多聊多谈,才能更了解自己的当事人,让自己先被当事人打动,再去打动公检法。


习惯15-习惯性普法,且要通俗易懂,少讲套话和废话


刑事律师在办案全程都应有意识地给当事人普法,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、诉讼流程、司法裁判规则以及办案机关的习惯做法,帮助当事人学习法律,了解和理解诉讼的逻辑和现状等等,纠正一些认知偏差。普法时要通俗易懂,多讲人话,少讲废话、套话。比如说有些当事人因为对刑事诉讼不熟,动辄阴谋论,怀疑被办案机关/办案人员针对性执法。遇到这个情况,我就会直接告诉当事人咱们这个案件应该还没资格被针对性执法,多回到案件本身,少怀疑。又例,关于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,司法解释列举了一些情形,但不同类型的诈骗认定方法其实有所差异,例如“交易型”诈骗和“骗补型”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法有所不同,刑事律师必须通过一些具体案例给当事人讲解,让当事人可以大致理解何谓非法占有的目的。类似普法工作应贯穿全程,帮助当事人理解为何构成犯罪,为何又不构成犯罪等等,真正地参与刑事诉讼,体验诉讼,并在体验中感受司法。


习惯16-谨慎建议当事人无罪辩护,一旦选择后就不要轻易妥协


和当事人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时,应谨慎建议选择无罪辩护(策略性无罪辩护除外)。如当事人坚持无罪辩护,应详细告知无罪辩护的后果、无罪辩护的成功几率以及个案无罪辩护的成功几率,给予客户充分的时间考虑和决策,不要动辄同意和附和客户的无罪辩护诉求。客观说,在一些案件中,律师做无罪辩护比做罪轻辩护更轻松和自洽些,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清现实,并且让当事人也充分了解现实,在信息充分对称地情况下作出决策。一旦选择无罪辩护后,就要鼓励当事人坚持到底,不要轻易妥协和畏难,无计划的、半途而废的无罪辩护多将当事人推向更绝望的深渊。


习惯17-不要让当事人感觉律师很忙,忙到给律师打电话都要犹豫


忙好像已经成了律师的固化标签,“电话多”似乎就是“业务多”。当事人对于律师忙不忙有种很矛盾又微妙的情结,一边希望自己的律师忙,某种程度上说明自己的律师业务好、能力强,一边又希望自己的律师不要太忙,担心忙到没有时间关注自己的案件。无论如何,作为承办具体业务的律师,千万不要忙到让当事人感觉给你打电话都觉得是种打扰。我曾经听过比较极端的例子,是某位当事人表示不敢给自己的律师打电话,觉得自己的律师咖位太高,担心打扰律师。肯定不能鼓励当事人动辄电话,但如若当事人连打电话都犹豫,就不太利于双方关系的维持。


习惯18-做好雪中送碳,警惕利用自身优势主导关系


虽说根据委托合同,律所/律师是乙方,但因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多已被限制人身自由,急于恢复自由,有求于律师,时常把律师当作救命稻草,律师在委托关系中实质上处于优势地位。律师一定要保持清醒,警惕利用优势地位主导关系,在合作过程中要有服务意识和心态,不要把当事人的礼貌和信任视为理所当然。例如出行时,家属鞍前马后接驾、拎包等等。若是公司客户这么做我还能接受,毕竟公司有自己的接待礼仪。如果是个人客户,我个人其实不太习惯被这样对待,大家平等自然相处会让我更舒适些。律师说到底还是个专业服务行业,客观认识到自身的乙方定位比较重要,尤其是在核心事项上。不过,有时律师越高冷,反而越容易驾驭客户关系,不同客户不同旨趣,不能一概而论。


我个人以为,高冷风、亲和风并非关键,只要确保我们的专业权威得到尊重,在其他方面,慎用优势,多做好服务工作,让合作变得更有温度,让当事人更安心和信任。特鲁多医生曾说过,医生的作用是“有时治愈、常常帮助、总是安慰”,这句话同样适用刑事律师。刑事当事人多已落入人生*低谷和脆弱的时刻,刑事诉讼对于大部分当事人来说都是自我救赎的旅程,刑事律师不是来锦上添花,更多是雪中送碳,多些温度和关怀,让当事人少点煎熬和痛苦,苦中多些温馨和快乐的回忆。


习惯19-不要吝于被白薅咨询,但也要明白医不叩门,法不轻传,拒绝反复薅羊毛


网上很多帖子都在抨击当事人白嫖咨询。我个人认为,大部分刑事当事人是无法预料到自己被抓或何时被抓,心急如焚蹭蹭咨询乃人之常情,有些咨询于我们来说是举手之劳,却解了他人燃眉之急,何乐不为,所以不要担心被白薅咨询。尤其是对于一些经济条件有限的当事人, 想请律师但又迫于能力无法聘请,可以适当给予一些无偿的咨询。


但同时也要明白,医不叩门,法不轻传的道理,要学会拒绝“只薅咨询,却不委托”的行为,只薅不请是表象,本质是还不够信任或是我们还不值得对方付费,双方还不合适合作,可以就咨询先收费,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正式合作。对于那种需要花时间研判的咨询,为了对客户和自己负责,*好进行收费咨询。律师不要为成交案件,过于相信长线钓大鱼的道理,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有所不同,不是门单纯的生意,容不得那么多算计和计较,过于计较和算计,终归是信任还不到位,合作难成。


习惯20-好聚好散,各自体面


万一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合作,应尽量好聚好散。委托合同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关系,一旦双方无法信任,不要勉强,依约解除,不必纠缠,各自体面。只要当事人不主动撕破脸皮或故意滋事,尽量给后任律师提供一些不违反规定和纪律又力所能及的办案便利,例如共享卷宗、承办人办公电话等,于自己来说是举手之劳,但可能大大减少后任律师的工作量,也是间接地减少当事人负担,帮助当事人。如果发现案件超出自己的能力无法*大程度地帮助到当事人,要大方地引进更合适的同行加入。总之,终止委托关系不代表终止客户关系,世界很小,兜兜转转可能再相见。有时,分手是为了更好的相聚,即使不相聚,分手见人品,相互多留体面。

愿大家合作愉快,相互成就和滋养~


(完)